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促进周转房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和《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可用于周转的成套房和非成套住房,主要包括西院老校区教工宿舍11、12、13、14、15、17、18和19栋的部分套房、东院(芙蓉学院)教工宿舍1、2、3、4、5、6和8栋的部分套房和学生公寓16舍南栋的套房,以及用于周转的非成套房(指单间,包括青年教师公寓东栋、北栋),具体房源参见学校公用房管理系统中的周转房信息。对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依据本管理办法,实行不同住房租金标准。
第三条 周转房租住对象和原则
(1)租住对象
周转房作为教职工购买住房前的临时过渡性住房,仅对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或住房确有困难(主要是因重大疾病、无经济能力购房等特殊情况)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租赁。
(2)租住原则
(一)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
(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全面规划和推进周转房的管理改革,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周转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受理周转房租住申请,办理租住相关手续;人事处负责需安排周转房的新进人员的学历职称审核,提出用房需求;后勤处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维修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保卫处负责协助处理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有关事宜;校属各单位负责协助对本单位教职工租用周转房的相关事宜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单位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
第三章 周转房租住条件与分配标准
第六条 新进在编在岗教职工和新引进的博士、教授本人及配偶在常德市区无房的,且学校周转房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租住周转房(无房是指无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其他因特殊情况申请租住周转房的,须经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周转房续租条件
(1)新进博士、教授初次租房租期结束,仍未购买私有住房者;
(2)因大病等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困难无力购房者(需提供无房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周转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安排:
1.已婚且具有高级职称者可租住二室或三室。
2.已婚博士可租住一房一厅或二室。
3.单身教职工可租住青教公寓的一个单间。
第四章 周转房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初次申请周转房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房管局出具的在常德本地无房的证明(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
2.《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租住申请审批表》;
3.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有职称者须提供职称聘用文件复印件;
5.人事处提供的新进人员或人才引进报告。
(二)资格审查
1.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职称、工龄和引进人才情况;
2.复审。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全面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三)选房。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申请人租住住房标准,从空置周转房中选取相应标准的住房。
(四)签订《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含租住承诺、每年签订一次)。
(五)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1)缴纳周转房租住保证金;
租住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成套房缴纳1000元;其他住房缴纳500元。
(2)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租用设备登记表》,领取房间钥匙。
第十条 周转房租期结束后,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需由本人提交续租申请,同时提交《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续租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单位、人事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完成申请审批流程。然后将审批资料交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续租相关手续。
第五章 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十一条 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符合续租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续租,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续租期限,须经学校校务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原租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因结婚需要调整周转房的,合计租住时间不得超过第十一条的规定。双职工按租住时间长的一方计算租住期限。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学校周边的市场价核定,水、电、气等费用自理。租金具体金额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核算造表,交计划财务处从承租人当月工资中扣缴。
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每3年修订一次,经校务会批准后执行。初次租用周转房租金标准如下:
1.芙蓉学院教工宿舍区6元/㎡﹒月;
2.西院老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区5元/㎡﹒月;
3.西院老校区教工宿舍区7元/㎡﹒月;
4.西院新校区16号学生公寓区7元/㎡﹒月。
符合续租条件的,若需续租周转房,第一年租金 16 元/㎡﹒月,以后每年上浮4元/㎡﹒月。
第十五条 房租优惠政策
新进博士和教授申请学校周转房可享受免2年房租的优惠,具体时间以办理租房手续时间为准。由人事处提供减免房租的报告,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具体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引进的教授或博士,租房满2年以上且已购买住房的,须在2个月之内退出周转房。未退者从第三个月起按市场价租金标准3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必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确有困难且符合续租条件者需提前1个月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租。未经审批同意者必须按期退房。
第十七条 退房时,原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结清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经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部门签署盖章的《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退房手续结算单》方能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屋内设施损坏者需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退房时,原承租人和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当面验收后将已腾空(不含学校配备的设备)住房交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如交房时已被人强占,视同原住户未退房,且按市场租金标准2-3倍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租赁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若原住户工资或租赁保证金无法扣缴时,学校强行收回住房。
第十九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5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市场租金标准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学校根据情况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本人及配偶已参加福利分房或已购私房的教职工,现租住学校周转房的须无条件退还学校。
第七章 周转房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期满或租期内已购房的承租人应及时主动退还周转房。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周转房的,应当在租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以及未申请续租的,承租人应当于租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未发生违反协议行为的,在租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周转房及室内设备类资产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承租人违反协议,将收回周转房并作相应处理,人为损坏的设备根据《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租用设备登记表》中登记的设备价格照价赔偿,从租赁保证金中进行抵扣,保证金不足赔偿部分,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一经发现,解除租住协议,学校立即收回周转房,并处以没收租赁保证金的处罚,且三年内不得向学校重新申请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凡未到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应退房而不退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者,经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后仍不搬出,从强占之日起按市场价租金2倍计租;强占时间超过三个月者,按市场价租金3倍计租;其租金从强占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工资中扣缴,直至搬出为止。同时学校给予强占住房人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租住人搬迁的,租住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无故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因拖延租住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租住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1)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
(2)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租住人应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租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租住之日起,按市场价租金2倍计收,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周转房租赁、使用及管理情况向学校提交专题报告并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对周转房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已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住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