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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4-11-19 11:22   审核人:

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的经费购置,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及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外)。单台(套)价值大于10万元(含)小于2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单台(套)低于10万元的,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批量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如专业机房、语音室、智慧教室等)也可整体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遵循“资源统筹、专管共享、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在优先保障教学基础上,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学校鼓励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开放,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条学校持续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建立以校级平台为骨干,院级平台及专业平台为补充的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服务体系;建立“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实现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管理;建立入口避重复、使用保开放、出口严把关的三段式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中心)两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系统维护;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七)负责统筹协调校外用户的管理;

(八)负责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和协调纠纷事宜。

第八条 已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技术考核;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指定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七)负责校外用户的线上注册管理,采集基本信息,建立台账,汇总后统一提交至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进行备案。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九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托“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开展。各单位自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并以本单位名义完成开放共享入网申报,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达到共享标准,不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系统的,应有正当理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资产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仪器设备,不得开展有偿服务。所有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做到“先预约,后使用”。

第十条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在管理平台上公布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大型仪器设备应对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对外共享对象包括校外的科研人员、企业、科研院所等。

第十一条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及时提供服务,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对用户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各单位应积极沟通,要求发表时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各单位与用户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操作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凡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认证计量检测等相关资质、需对使用仪器设备出具测试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按时对仪器设备进行合格检定,提高技术人员操作能力,保障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对于送样检测需出具检测报告的,如用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检测结束出具检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各单位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无果后,需及时上报至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

第十五条各单位需确保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过程中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用户和设备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检测结果引起的纠纷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第十六条用户提起纠纷处理的书面申请应包括:检测报告、异议说明、相关证据等材料。纠纷处理小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纠纷处理小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予以配合。纠纷处理小组根据调查和鉴定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收费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入执行 “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适用范围及原则: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可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批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析费,制定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可采用 “校内”、“校外”两类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湖南省内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收费标准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1.设备折旧费;

2.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

3.实验耗材费;

4.人员费(工资、奖金,培训、差旅等);

5.设备维修维护费;

6.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7.税费;

8.其他影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成本的因素。

(三)针对“校内”、“校外”两类标准,收费方式如下:

1.校内用户在预约使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应收取上述所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仪器所在单位制定或遵循二级学院制定的大型仪器管理规定;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验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一律不收取测试分析费。

2.校外用户在预约使用时,须缴纳上述所有费用。

(四)收费标准由各学院制订,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核准,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所有共享设备收费标准须在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中设定。

第二十条收费流程: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与设备管理员确认相关费用,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及检测报告确定并支付所有费用。

第二十一条收费的结算: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统一结算至学校财务。

第二十二条收费的分配和使用

财务处定期以“材料消耗费”和“测试分析费”的分类方式对收取的费用进行结算返还,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作为测试用途进行校内划转,但教师个人科研经费允许校内划转。

(一)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20%由学校统筹。

(二)收取的测试服务收入费用,80%返还提供共享服务的学院,返还费用根据学院制订的相关共享服务管理规定使用,以维修维护费、耗材费、劳务费等形式从专用账户中报销,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与更新升级、易损易耗配件购置、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及劳务支出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费管理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审核与备案,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的收取和结算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私自收取共享服务的任何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明确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的,应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确定赔偿方案。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内外用户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使用学校科学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机时、人才培养、共享服务、管理及环境安全、教学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等,考核结果作为审批资产配置计划、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效益突出的单位和管理成绩优秀的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对使用效益低、共享效果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 3 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并限制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视其程度给予处罚:

(一)校内人员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按校外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追收差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私自承接共享服务任务和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罚,并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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