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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7号)
2024-04-30 16:2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组织与协调,采购与招标之后的具体实施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分散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财务、招投标、后勤、监督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财务处、审计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处、工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讨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和“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组成名单;

(五)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六)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

(二)草拟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四)确定采购方式,其中非公开招标方式,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授权副组长同意后确定;

(五)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六)组织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发放招标文件;

(七)确定项目监督人员,抽取项目评委;

(八)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公示);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负责学校到省、市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项目计划的申报,依规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监督代理机构履行代理职责;

(十一)受理政府采购电子合同备案;

(十二)负责建立学校“招投标信息库”,并管理 “评审专家库”“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

(十三)做好采购与招投标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

(十四)做好采购与招投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文书立卷工作;

(十五)协调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事宜;

(十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分类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立项论证,落实资金来源;

(二)根据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论证和市场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的编制,拟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初审,并报审计处进行控制价的审核;

(四)制定技术参数和其他约束条件(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起草采购与招标文件初稿并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

(五)起草合同文本初稿并提交党政办审核;

(六)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七)加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零星的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工作按规定进行;

(八)负责办理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手续,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九)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验收;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一)用科研和学科以外经费购买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用科研和学科经费购买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底价在10万元/年及以上的项目;

(五)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需要执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只需确定供应商不涉及具体采购数量与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参照本《办法》组织相关人员按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对于需要明确服务期限的项目应一并予以明确。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电子卖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下称“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集中采购应优先选取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依规确定。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建议,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授权副组长同意后确定。

(一)学校电子卖场采购,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学校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简易采购机制,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于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设备和耗材的,项目合同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办理采购手续,项目合同书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涉及“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首购产品”“消费扶贫产品”等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进口产品、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应按照校内各种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内部会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依据;

2.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规范)及论证材料;

3.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集中采购申报审批表》;

4.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及支付渠道的审批意见;

5.审计处对采购项目控制价进行审核;

6.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二)审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采购文件初稿进行审核、修改,党政办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按相关规定发布采购信息。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三)发放采购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采购公告要求发放采购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开标、评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八)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依据;

2.工程项目招标所须的其它材料(含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资料等);

3.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集中采购申报审批表》;

4.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及支付渠道的审批意见;

5.审计处对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6.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初稿进行审核、修改,党政办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三)发放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要求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资料等)。

(四)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如有必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接受投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七)开标、评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并依照相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其对应的公开招标所需的全部材料。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进行资格审查和发出投标邀请书。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四)审定和发放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初稿进行审核、修改。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五)接受投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七)开标、评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标、评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其对应的公开招标所需的全部材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谈判文件。

(四)邀请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资格审查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按谈判文件要求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其对应的公开招标所需的全部材料。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磋商文件。

(三)接受供应商投标。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磋商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四)成立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磋商文件要求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其对应的公开招标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2名校外专家和1名校内专家共同进行论证)。

(二)采购方式公示。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明确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含其对应的公开招标所需的全部材料。

(二)成立询价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三)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初稿,明确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事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询价通知书。

(四)邀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情况提出成交候选人,并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确定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派1名熟悉项目情况及评标业务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非公开招标项目专家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从学校“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办法按照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执行。

学校到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其采购人代表的确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先由项目承办单位推荐至少3名熟悉项目情况及评标业务的候选人,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

第六章 合同签订、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我校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湖南文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等校属单位组织与实施。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验收。仪器设备及家具的验收按照《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与验收规定》执行;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验收,由承办单位牵头,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按照《湖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特种设备项目验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验收后,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做好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履约不诚信等行为的供应商,由项目承办单位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采购合同、变更资料、验收文档等的归档工作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湖南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教学院经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机关教辅单位经部门会议或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再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形成完整的决策过程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018号)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避免出现因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导致采购活动执行进度滞后的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验收人员违背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进行验收,或者存在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禁止其参加学校及学校附属单位的招投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精神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质疑、投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从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采购(招标)主体责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监督代理机构履行代理职责,对代理机构履职不到位的,将其纳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合作1年或永久剔除出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惩罚,并报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办法(修订)》执行。

(二)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对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做好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评审监督。其中,到省、市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和50万元(含)以上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监督,由纪委办、监察专员办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50万元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监督,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评审监督库中随机抽取1人负责。评审监督库由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负责组建,并适时对人员进行调整。监督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

(二)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

(三)监督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负责宣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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