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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24-06-21 09:0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以及《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含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统一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经管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党政办、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科技与社会服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图书馆、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部、信息与现代教育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根据工作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管理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国有资产实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的购置;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帐、调剂、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要求统计、上报相关资产数据;

(三)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和分类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四)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分类配置和周转房修缮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房产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并做好与实验室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人事系统及学校数据中心的对接,对学校国有资产定期进行计提折旧,实行动态监管;

(六)审核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七)协调组织对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并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八)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九)负责学校产权住房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贯彻落实常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负责教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

(十)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监督实施

(十一)接受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分工:

(ー)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文物、字画、档案资料等资产的归口管理、保护,以及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债权及资产价值财务总账等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资产负债表和分类资产账目的统计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教学科研用房配置的归口管理;

(四)科技与社会服务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五)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及时提供人员变动(校内调动、调离、离退休等)情况,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资产交接手续;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馆藏图书、电子文献资料以及各学院、部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

(六)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园植物、食堂、水电管网、后勤服务设施等资产的归口管理及在建工程管理、公用房屋和设施的维修,负责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

(七)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学生公寓、心理健康中心等相关资产的管理,负责武装类等相关资产的管理;

(八)保卫部:负责学校监控、门禁、消防、交通类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九)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公用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及信息化相关设备及公共软件平台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其他职能部门、教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属的办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所属各类用房的归口管理;

(十一)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管理范围内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稳定的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四)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预算、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五)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保养;

(六)协助做好本单位人员变动的资产交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调离、退休或校内调动的教职工,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名下资产移交、调账手续,不得私自将资产交由他人保管,应在办理完资产移交、调账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或调动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及各二级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收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剂,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进行资产的调账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在购置的资产到货后做好资产初次验收工作。大型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在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办理资产移交,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入帐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受赠部门应协同校友基金会、资产管理处按政府会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入账;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安全,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学校及资产分类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按学校及资产分类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资产损毁或丢失时,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对因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毁或者丢失,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内部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帐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完善档案建设。严格管理公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按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占有、使用权,并启动相关程序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只有配置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权,没有资产出租、出借权,更不能与他人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使用协议。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必须履行先论证、再申报审批制度并建立出租、出借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由学校(或经学校委托)签署协议。

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原则上学校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学校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学校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自行确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学校出租土地资产 ,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校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转借及其收益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时,要如实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招租出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内容;

(三)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五)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规定和湖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平台共享办法的规定执行,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社会共享。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含对外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搬迁、整体改造、对外合作开发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核。

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余资产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万元 (含)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按季度将资产处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资产的自行处置程序。自行处置资产前,需经过校内调剂公示、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等流程。资产原值 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资产处置结果须按季度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处置资产清单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需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一)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纪要;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文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淘汰报废的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完成后,学校应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学校应当按照上级管理文件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高校或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高校,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高校或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学校不能解决,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清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市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经过批准: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由学校资产综合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清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经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负责所管类别资产的数据库管理,并对数据的信息的完整好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主管学校领导报告;并报送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八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纪检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四)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私自利用国有资产从事营利活动的(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资产担保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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