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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
2024-06-21 09:03   审核人:

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章程。

第二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的授权下,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统筹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决策、审议和协调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统一管理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部门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资产处分管资产的副处长担任。根据工作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决策事项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监督工作规划;

(二) 审批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专项工作方案;

(三) 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 指导和监督校办企业改革及规范化建设;监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向其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五) 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审定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方案,并进行动员布置;

(六) 监督、考核、评价学校各归口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

(七) 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要求上会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整理会议议题,以《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的形式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一般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并形成纪要,必要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慎重决策原则,采用表决制,决议以半数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条 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人数出席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主动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附件:

湖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决策事项申报表

单位(盖章):

申报事项

 

决策事项

主要内容

 

相关支撑材料

可另附材料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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