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会计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于2019年在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面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二、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解释;
8.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新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新旧会计制度转换(2019年8月底前)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准则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具体包括:
1.全面分析清理2018年账目。各单位应该在前期全面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结合单位2018年年末科目余额表及相关余额明细表,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各类资产等与会计核算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建立单位2019年新账体系。各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更新,按照财务会计报表及预算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单位2019年度新账科目体系,确定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具体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将旧账数据转换至新账。按照新旧会计制度相关衔接规定的要求,将2018年末旧账会计数据转入新账、补提相关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将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将未入账事项登记入新账科目、确定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各科目期初余额数,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及填列有关预算会计报表年初数等。
各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具体工作与程序可参考《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任务一览表》(见附件)。
(二)全面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
各单位应该在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基础上,以2019年1月1日为起点,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完成相应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各单位有下属二级单位的,应同时完成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完成本系统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跟踪指导(2019年7-12月)
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特点,组织专家团队对农业、交通、水利、卫生、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分实施难度较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各预算主管单位要密切跟踪并指导所属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四)完善推进(2019年10-12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资产盘盈盘亏等各项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单位资产、基建、合同、人事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部门预决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协调,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五)监督检查(自2020年起)
202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关注内容,全面掌握所辖行政事业单位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单位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二)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
各单位应当以执行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应当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1.清理核实各项资产。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要清查核实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产数据,为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初始入账成本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提供依据。
2.清理分析往来账项。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工作,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规定依程序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款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
3.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各单位应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4.明晰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各单位要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三)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财资函〔2018〕28号)、《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函〔2018〕22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函〔2017〕17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函〔2018〕21号)等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本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处置流程,以保障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1.健全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2.规范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的表格、工作底稿、相关凭证和报表都要作为单位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存档,确保衔接工作有据可查。
3.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单位要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为契机,在按要求更新会计信息系统的同时,积极探索单位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单位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单位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必然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落实好。各级预算主管部门作为年度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主体,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出台实施方案或细则,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各单位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法定责任人,要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
(二)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实施掌握实施进度,及时跟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时加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和审计的重点内容,合力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
附件
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任务一览表
序号 |
实施阶段 |
实施步骤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清理单位2018年度账目 |
账面梳理 |
(1)编制单位2018年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根据相适应的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编制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明细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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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清单位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各科目余额的明细构成。重点关注货币资金的来源渠道,往来款项余额构成是否清晰、事实是否清楚、金额是否准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信息完整、分类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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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名称、分类、金额与财务系统信息是否一致,现有固定资产分类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所列示资产分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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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实核对 |
(4)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报告,确认账实金额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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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收款项可收回性评估 |
(5)对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编制账龄分析表,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评估款项可收回性。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4 |
清查未入账事项 |
(6)清理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确定入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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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清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确认其初始入账成本及保障性住房等的尚可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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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理是否存在未入账受托代理资产,确认受托代理物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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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清理是否存在盘盈资产,确定盘盈资产成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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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理是否存在预计负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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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理合同信息,建立合同台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质保金的,确定质保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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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取长期投资相关资料 |
(12)获取被投资单位2018年或2017年已审财务报表。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13)获取长期债券投资及应收利息相关资料。 |
6 |
清理单位2018年度账目 |
获取借款相关资料 |
(14)获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及应付利息相关资料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7 |
登记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
(15)根据旧账数据情况,根据相适应的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登记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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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单位2019年新账体系 |
确定会计核算政策 |
(16)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特点确定相关会计核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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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存货出库计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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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摊销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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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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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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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政府储备物资出库计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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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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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保障性住房折旧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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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法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9 |
设置新账会计科目体系 |
(17)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兼顾单位原有科目设置情况、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数据报送要求等,设置2019年新账会计明细科目及辅助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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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单位旧账数据转入新账 |
旧账数据 转换 |
(18)根据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结合2019年新账科目体系设置,将旧账数据转换至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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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入账事项登记入新账 |
(19)将确认的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按照已确定的相应成本,登记入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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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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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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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受托代理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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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盘盈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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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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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应付未付质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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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调整会计核算基础调整 |
(20)对新账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补提折旧、摊销,计提坏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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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补提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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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补提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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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计提坏账准备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将单位旧账数据转入新账 |
④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⑤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⑥确认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
仅事业单位适用 |
14 |
预算会计 衔接 |
(21)分析旧制度与新制度核算的不同,按资金来源渠道,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类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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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9年1月1日科目 余额表编制 |
(22)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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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9年1月1日资产负责表编制 |
(23)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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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信息化更新 |
(24)根据单位软件的要求,在单位衔接账套中录入衔接转换分录并生成2019年1月1日科目余额表及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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