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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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16-01-08 15:37 基建管理科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清正廉洁”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包括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基础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第四条 学校利用各类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贷款、接受捐款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基建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务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基建工程的建设立项、经费预算、重大变更等重要事项。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对基建工程的项目论证、立项报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初审、资产交付、项目档案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负直接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等方面工作负责。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前期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及时(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发改委备案。

第八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立项程序

(一)学校立项:根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学校各类公用房需求,研究制定拟建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含选址、功能、面积、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方案等),经学校决策会议批准后,项目确定学校立项,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政府立项: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决策会议意见,对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审报告等,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省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文件后,项目正式立项。

第九条 取得省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文件后,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招标或研究确定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

第十条 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投资控制依据,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以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变更。

施工图审查通过并报学校决策会议批准后,项目设计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工程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施工图设计前,应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按规定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测设计。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及造价上限值清单。

需要向省财政厅申报财政评审的项目,及时申报财政评审。财政评审意见是项目投资控制和招投标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基建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工程承建方、工程服务提供方的确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招投标程序。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基建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学校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谈判小组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审计、财务、监察、法制办、工会等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及工程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审签。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各类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合同落实和在建工程的合同管理。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市政、供水、供电等各类报建、报备手续。

学校为拟新开工的基建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在取得规划及建设施工许可证,落实好工程监理及跟踪审计等事宜,完成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的所有基建工程均应确定现场工程师,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选派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一)熟悉其管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内容;

(二)深入工地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把工程质量关;

(三)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

(四)与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流程;

(五)认真详细地填写好施工日志。

第二十条 学校基建工程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全程质量监理,由审计处或依法委托的专业机构实行跟踪审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行为的管理,审计处负责对专业机构的跟踪审计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直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落实进场验收制度。无论是施工单位采购还是由学校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经三方(学校、施工、监理)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学校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才能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方履行合同和按图施工情况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的工程变更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学校《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的审批及签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的各项内容并达到相关要求,完成相关资料准备后,向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需经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公司应出具对工程质量客观、公正的监理评价报告,并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

(二)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收到竣工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竣工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财务、审计、监察、保卫、工会等职能部门及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竣工预验收。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四)竣工预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协调组织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有政府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学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派人参加。

(五)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及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常德市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和办理档案移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程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及设计,没有完整的施工图不得施工。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款管理与支付,专款专用。

基建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应涵盖工程预备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标底编制等服务项目,三通一平、土建、装饰、水电、高低压配电等分项工程,电梯等固定设备、室外及绿化等附属工程,工程报建费,不可预见费等。不可预见费按各分项内容预(概)算的5-10%计取。

第三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学校基建工程原则上不设工程预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其支付总额在竣工验收前不得大于工程合同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5%,余款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支付。

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工程监理部门和学校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算

学校基建工程结算按照“先内审再外审”的程序实施。在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结算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再由审计处(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实施结算审计,审计结论经学校决策会议审议认定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清算的依据。

学校基建管理、审计部门应依法从快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结算后,应按结算工程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提出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申请,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手续。

保修期间,若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另行组织实施,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支付的审批权限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财务决算

基建工程的财务决算是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基建工程的财务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配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监察处和审计处分别履行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建工程实行阳光工程。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单位网页上公开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在单位网页及施工现场公开基建管理举报电话及书面举报途径,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行廉政承诺制。廉政承诺人包括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第四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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