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
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学校与工程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工程量不相符等,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愿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条 基建工程新建工程的变更与签证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装修、改造等其它工程的变更与签证总额应控制在原合同价款的10%以内。凡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必须经学校集体讨论,说明详细原因并向主管部门和省发改部门报批。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基建管理科科长负责落实工程变更、签证的台账管理,确保工程变更与签证总额符合本条上款之规定。
第四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变更与签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核和开工前的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工程使用单位的需求和消防、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六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设计的。
(二)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三)原施工图设计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编制中漏项的。
(四)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五)在不影响使用功能,且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六)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必须强制执行的。
(七)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八)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情况。
第七条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增加、经济损失等情况的,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投标清单中子目的不平衡报价,要求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图及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造价的大小分为常规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种。
(一)常规变更:单次变更造价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称为常规变更。项目因变更增加造价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
1.单次变更造价估算在2000元以下的:经学校项目现场管理员审核确认、基建管理科科长批准后实施;
2.单次变更造价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项目现场管理员签字确认、基建管理科科长审核同意,分管副处长批准后实施。
3.单次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经学校项目现场管理员签字认可、基建管理科科长核准、分管副处长审核同意、报送学校审计处(或跟踪审计机构)进行变更造价审查、处长批准后实施;
4.单次变更造价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形成文字材料,由审计处进行变更造价审核,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变更:单次变更造价估算5万元以上、或超过原合同价款5%变更事项称为重大变更。
所有重大变更事项均需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先组织变更方案论证(审计、监察、财务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审计处(或跟踪审计机构)进行变更造价上限值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和批准权限审批:
1.单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项目因变更增加造价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2.单次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项目因变更增加造价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务会审议批准,并按校务会纪要的决议实施。
3.单次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超过原合同价款10%的,经校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党委会审议决策,并按党委会纪要的决定实施。其中,因项目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发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工程变更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勘察、施工或使用单位)在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填写《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经相关责任方会签后送基建管理科科长进行变更的必要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下载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连同变更方案一并报送基建管理科。
(二)基建管理科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程序。
(三)经批准变更的事项,基建管理科负责按照工程变更的终审意见,组织设计、勘察或施工单位按终审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变更设计。
(四)整理相关资料交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办理《湖南文理学院工程变更通知书》,下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学校工程现场管理员执行,进入正常施工管理。同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及时办理签证事宜。
第十条 工程联系单、变更审批表、变更通知书、工程变更施工图和变更签证等,一并方能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依据。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未经学校书面通知而按变更设计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签证一经办理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尽量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学校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员、现场监理、造价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原则上不办理点工签证,确实必要时应严格把握尺度。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条件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后办理工程签证:
1.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需要确认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尺寸的;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的处理;
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的;
4.施工期间,遇国家政策或定额标准调整,变更工程造价部分需要审核确认的;
5.学校直接指定施工方实施的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
6.其它需要签证的事项。
(二)经过批准的工程变更事项的签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不再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情形办理工程签证的,其批准权限按签证增减工程造价的大小确定批准权限,具体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应在工程现场进行,且必须有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和学校签证小组的全体人员到场并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学校签证小组由现场管理员、基建管理科科长、审计处人员(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人员)组成。签证项目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有学校监察处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证事项的召集和组织,召集人对签证事项的合规性负责。
3万元以下签证事项由基建管理科科长召集,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处长召集,10万元以上的由处长召集。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施工前报告,施工后及时办理签证。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提出的签证事项,视作施工单位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办理签证。
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现场管理员应在3日内将签证单分别抄送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分管基建的副处长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审计处人员(或跟踪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签证。第十九条 对土方工程、桩基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事后无法测量或核实工程量的项目,施工方必须在事前通知签证各方共同参与各项数据的量测,并做好量测记录,共同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