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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2019-06-05 16:17 李中平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和解决建筑工人工资被拖欠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包括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含总包、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监理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劳资员等。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市局委托监督范围内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日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市局委托执法范围内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执法检查,并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标后稽查工作中对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实名制平台建设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

第四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总承包企业具体负责。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资保障责任;

(二)核验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工伤理赔和劳资等方面纠纷;

(三)核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认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认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单位。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作业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项目监理部按有关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安排在施工现场从事现场管理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诚信记录等信息。

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培训教育记录记录、诚信记录等信息。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信息、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记录、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记录、用工评价、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联系电话以及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采集的信息等。

以上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投诉举报、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只需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采集,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平台均可共享。办理个人信息采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银行卡(借记卡)、手机号码、从业资格信息证书、培训教育记录证书等原件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企业应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常德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登记,建筑工人应配合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完成施工现场考勤设备的安装。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从业人员进出场专用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实行人车分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完成进入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上传,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每日进出施工现场,应通过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的电子考勤设备打卡,进行影像采集,未经考勤打卡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信息是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关键内容,必须上传“平台”。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传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每月5日前整理装订上月建筑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等。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平台”开发应用单位应建立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章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了监管协议的银行均可承办本市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发布公告。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公告银行中,自主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户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实行建筑工人工资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人工费)按规定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银行应负责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该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公用一个专户,不得将本项目专户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从业人员个人银行卡账户是专用账户资金的唯一流向,确保专款专用。监管银行应严格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不得同意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项目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情况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拖欠纠纷,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竣工验收表会同建设单位,到监管银行办理工资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第四章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是按月施工进度拨付人工费还是按施工进度节点拨付人工费,必须明确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及其他工程款,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月施工进度拨付人工费。因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人工费的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是按月施工进度拨付的,每月月末,由施工单位牵头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及时编制进度产值,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当期进度工程款25%的专户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进度工程款25%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施工企业现场从业人员工资。施工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节点拨付的,当月末未施工至进度节点的,月末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应付人工费垫付汇入相应的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进行银行代发。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建筑工人,其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次月5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上传,开户银行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的银行工资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建筑工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月现场从业人员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程款的前置条件。施工合同约定按进度节点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银行代发支付凭证审核后进行抵扣或取消该分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照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报监管银行等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企业未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开户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可在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工资卡账户信息,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不应再要求建筑工人办理新的工资银行卡,不得要求建筑工人必须开设开户行银行卡。开户行必须免费实行跨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或建筑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5个工作日后到银行网点领取工资银行卡。工资银行卡初次办理不收取费用,补办按银行规定办理。工资银行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将工资银行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并免费向建筑工人短信反馈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常德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5天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上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七条监管银行负责将工资专用账户中建设单位划拨人工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在资金发生流转当日同步进入“平台”。每月末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当月人工费进入专户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次月5日前未及时支付上月建筑工人工资的,“平台”发出预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启动清欠核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发现账户资金资金异常或发现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建筑工人工资超过5天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反馈。

第五章 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维权公示牌,维权公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劳资专管员每月负责将经项目经理确认的建筑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维权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对建筑工人进行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发生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及其他损害建筑工人权益行为的,任何单位及人员均可随时拨打维权电话或采用其他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调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权益。

第六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其牵头负责清欠的机构每月应定期对“平台”信息进行核查分析,对提示信息进行统计发布并及时作出处理。巡查、检查、核查结果作为责任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为一般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月结清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三)施工企业未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

(四)施工企业未委托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的;

(五)施工企业未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置维权公示牌的;

(七)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额度的;

(八)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理职责的;

(十)开户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服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责任单位(含开户银行)及责任人员为严重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一)一般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提醒或整改通知后无故不纠正相关不良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

(三)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并造成建筑工人欠薪上访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责任单位(含开户银行)及责任人员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一)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同类严重不良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实名制管理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三人及以上)上访的。

第三十七条 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建筑市场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锁定3个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按照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诚信管理文件规定,在项目资本金管理、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开户银行,自认定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2年内不允许从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开户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我局定期汇总检查情况,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扬,予以信用评价加分;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予以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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