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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7-02-15 16:34 基建管理科  审核人: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吸取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抓好节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可控,我厅定于2017年2月下旬开始开展以节后复工为重点的第一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检查责任主体节后复工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项目是否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隐患未消除相关项目责任未签署复工意见不复工”要求。严厉查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未对项目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未经复工申请擅自复工以及监督机构对不具备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予以复工的行为。

(二)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检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严厉查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总监(总监代)不到岗履职或无有效履职记录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三)检查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及整改情况。检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深基坑、高边坡、高挡墙、支模架、脚手架、临时用电、施工消防等重大危险源情况。严厉查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或检查存在隐患未消除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四)检查质量常见问题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基本保证条件到位情况。严厉查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方案编制与审查、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现场标准养护室设置、试块留置及管理、进场检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检测等质量安全基本保证条件不具备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五)检查复工前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和教育情况。严格查处未执行现场样板引路制度、未对现场作业人员特别是新进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和教育而擅自复工的行为。

(六)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节后复工核查情况。检查是否按照“三不复工”要求制定节后复工复查方案或通知以及执行情况;检查节后在建项目排查和申请复工项目核查、排查核查信息录入、节后复工层级监督和依法上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建议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七)检查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检查施工工地出口是否按规定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是否进行地面硬化,扰动的堆土及未外运的建筑垃圾是否覆盖和渣土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措施等情况。

(八)2016年第四季度督查项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安排

(一)抽查项目。按照“双随机”方式通过网上平台、巡查随机抽取确定4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所辖县市中不少于1个项目、园区项目不少于1个。督查项目纳入各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抽查符合率范围。

(二)监督规范化比对考核同步进行。督查组在对施工现场节后复工和质量、安全状况及市场行为等进行督查的同时,将结合监督规范化考核的要求,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规范化工作进行现场比对考核。

(三)反馈意见。检查完毕后向受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跟踪督办。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向受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交办,并跟踪督促落实。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整改到位,并将整改到位后的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对问题严重的市州和项目企业,我厅将集中约谈相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并列入差别化管理名单。

(五)督查通报。根据实地督查情况,下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情况通报。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春节和省“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湘建明电〔2017〕2号)要求,认真部署和开展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施工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节后复工前的自查自纠,工程项目复工前必须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各级监督机构要结合节后复工审查工作,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受监工程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工作及录入情况将作为一季度监督规范化考核的重点内容。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月25日前将2017年一季度湖南省建筑业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厅建管处。

联系人:李煌,联系电话:0731—88950062

邮 箱:jstjgc@126.com

附件:2017年一季度湖南省建筑业情况统计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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