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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先建后验”批复管理制度(试 行)》的通知--常建通〔2019〕31号
2019-04-25 15:41 李中平  常德市住建局 审核人:

各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先建后验”批复管理制度(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常德市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先建后验”批复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落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我局决定市直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前期施工试行基于告知承诺制的“先建后验”批复管理制度。

第二条 市直管的政府民生工程及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取得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允许前期施工的批复意见,国有投资项目完成招标程序,社会投资项目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意前期土方工程施工。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允许前期施工的批复意见,施工图审查符合施工进度要求,国有投资项目完成招标程序,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意前期基础工程施工。

第三条 “先建后验”管理制度仅适用于市直管房屋建筑工程从事土方施工(含基坑开挖、护壁桩、挡土墙及护坡)、基础工程(含地下室)施工,以及市政道路工程进行路基施工;桥梁工程进行桩基下部结构施工等前期施工。

第四条 《“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仅作为相关工程进行相应前期施工的行政管理依据,不能作为竣工验收、融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动产权登记和办理有关权证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批复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土方工程前期施工的“先建后验”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市直管建设工程土方工程前期施工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前期施工的批文(批复或文件纪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土方开挖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应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程序。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并签订了合同,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

(五)有经责任主体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单位与具备资格的渣土运输公司签订了渣土运输合同。

第六条 申请基础工程前期施工的“先建后验”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市直管建设工程基础工程前期施工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前期施工的批文(批复或文件纪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应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程序。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并签订了合同,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

(五)有经审查合格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单位与具备资格的渣土运输公司签订了渣土运输合同。

第七条 申请“先建后验”批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

(二)建筑业管理科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核查现场是否存在违法开工等行为。

(三)建筑业管理科签署意见后报经分管建工的局领导批复同意。

(四)建筑业管理科打印《“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后加盖我局公章下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筑业管理科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核发后,及时将信息传送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应按批复意见书信息对建设单位就告知承诺书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应采用定点和随机抽查的监管方式,对前期施工批复工程实施监管。

(一)定点检查,即在固定的时间节点对前期批复项目进行监管,主要有以下两个节点。

1.工程首查节点。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下发后三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确认,核实告知承诺书兑现情况,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责令停止施工。

2.批复到期节点。在施工单位即将完成《“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规定的前期施工内容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未查收到取得正式施工许可信息,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停工确认。

(二)日常监管,即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的有效期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发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建筑业管理科。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前期施工过程中,应将《“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有效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依法制定监督方案,建立监督档案,做好监督记录,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质量责任,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规定的前期施工内容范围内履行监督责任,对超过《“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有效期限及规定前期施工内容范围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停工;责令停工后继续施工的,应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因移送不及时造成的质量安全责任及不良后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注明的前期施工范围内组织施工;超批复范围施工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查处,并对责任单位或人员报送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应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通过查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等途径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严重不文明施工及超过“先建后验”批复期限及范围继续施工行为,跟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未停止违法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责任及不良后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承担责任。

第五章 失信与惩戒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先建后验”告知承诺书的,由建筑业管理科撤销《“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令停工;责令停工后继续施工的,应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并对责任单位或人员报送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按照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员,列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且自列入“黑榜”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前期施工的“先建后验”批复:

(一)未按告知承诺书内容进行前期施工的;

(二)未在《“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继续施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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